竹新社
香港保安局就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》展开公众咨询,至2月28日止。 基本法第23条“七个禁止”中,分裂国家、颠覆国家政权二罪已由中央《国安法》处理,其余五罪将由本法处理。 将“煽惑离叛”的对象扩大至所有香港公职和中央驻港机构人员,不再仅限于警员。 新增关于国家秘密相关罪名,不再限于《官方机密条例》所定义的防务外交等方面。 向公众发布明知是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陈述,且勾结境外势力、罔顾或意图危害国家安全,则视为间谍活动。 新增“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干预政治”罪名。干预包括影响施政决策、选举、立法司法、损害中央…
香港“23条立法”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》起草完成,3月8日上午提交立法会一读。
披露国家秘密基准刑10年。草案设置豁免条款:如披露的目的是揭露“对公共秩序、公共安全、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,或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履职的情况”,且相关公众利益“明显重于”保密利益、也没有可以替代披露机密的其他方式。
特首可在任何时候就涉密和“涉及国安”的认定发出证明书,不局限于《港区国安法》47条所规定的“在司法程序中”。
港府新闻公报草案全文
 
 
Back to 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