竹新社
国办转发《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》规定PPP应限定于使用者付费、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,除依规定补贴运营外,财政不得以任何方式弥补项目成本,不得额外新增财政未来支出责任。 PPP的经营方须按特许经营相关规定报批和评选。严禁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、转变为“建设—移交”方式变相举债。 2023年2月“PPP项目清理核查”后完成招标采购的项目适用本文,不再执行2015年《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指导意见》。 通知附件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(含改扩建)项目清单(2023年版)》…
国办8月16日转发《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》。
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按存量PPP模式实施。
运营期项目,政府方要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,合理调整项目投资回报率、资金折现率等指标,适当延长合作期限,建立运营成本控制机制,平滑地方财政支出。
要增强契约精神,妥善处理合同期限内解约事项。经充分论证确需解约的,政府方要选择优质企业接续实施,防止项目停摆烂尾,严
防公共服务供给断档。
中国政府网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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